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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集中展示>县本级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索引号: 11622322015322299P/2024-006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县本级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4-01-31
成文日期: 2024-01-31 有效性: 有效
民勤县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发布日期: 2024-01-31 10:13 浏览次数:

民勤县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县级

乡镇级

1

行政许可类事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

行政许可类事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3

行政许可类事项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4

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设置审批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5

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审批机关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6

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审批机关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7

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审批机关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8

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短期来华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1.结果信息,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审批机关

《行政许可法》、《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9

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短期来华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1.结果信息,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审批机关

《行政许可法》、《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10

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含外国医师短期来华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1.结果信息,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审批机关

《行政许可法》、《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11

行政许可类事项

护士执业注册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护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12

行政许可类事项

护士变更执业注册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护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13

行政许可类事项

护士延续执业注册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护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14

行政许可类事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15

行政许可类事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16

行政许可类事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5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17

行政许可类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卫生健康局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8

行政许可类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19

行政许可类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0

行政许可类事项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放射诊疗许可证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1

行政许可类事项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许可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放射诊疗许可证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2

行政许可类事项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延续许可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放射诊疗许可证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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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4

行政许可类事项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5

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6

行政许可类事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审批机关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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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行政许可类事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变更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审批机关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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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行政许可类事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延续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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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审批机关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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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行政许可类事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主席令第33号 1994年10月27日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形影的合格证书。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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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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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行政许可类事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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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执业机构名称、证书编码、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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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行政许可类事项

再生育审批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1月28日甘肃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6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育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政府网站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批准孩次、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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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行政确认类事项

医疗机构评审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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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医疗机构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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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行政确认类事项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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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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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确认类事项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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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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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政确认类事项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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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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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政确认类事项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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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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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政确认类事项

老年优待证办理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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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身份证、照片等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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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行政奖励类事项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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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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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行政奖励类事项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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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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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行政奖励类事项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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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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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行政奖励类事项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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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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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行政奖励类事项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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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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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行政奖励类事项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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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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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行政奖励类事项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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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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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行政奖励类事项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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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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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行政奖励类事项

中医药工作奖励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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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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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行政奖励类事项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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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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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行政奖励类事项

职业病防治奖励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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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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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行政奖励类事项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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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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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行政奖励类事项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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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举报人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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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行政奖励类事项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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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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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行政奖励类事项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第二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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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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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行政奖励类事项

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审批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11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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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照片、乡镇(街道)意见等相关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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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县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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